
引言 在理性的律法书的引导下,虽然各地也存在某种形式的预言,但那种独特属于以色列的预言却别具一格。其他地区之所以没有这种形式,唯有以色列独存,其中深层的原因,不外乎是政治环境的作用(如后文所述)。如果我们将律法书视作宗教伦理发展的核心,那么就必须细致探讨其中的实质要求。同时,我们也有必要反思,这些伦理教义是否从其他地方借鉴而来,并且这些内容如何与其他文化中,尤其是政治伦理,发生了某种联系。 古代以色列伦理的独特之处,不仅体现在十诫的内容上,而且在其他一些神谕中也能找到其鲜明的体现。若要进行对比,整体而言,与其将其与巴比伦的罪表相对比,不如说与《死者之书》中的埃及罪表相较,更能引发兴趣。尽管两者之间有不少相似之处,但在伦理的层面上,《死者之书》比巴比伦的罪表要有更多的启示。巴比伦的罪表基本上是理所当然的陈词滥调,几乎没有体现出更多的伦理进步。 《死者之书》中的罪表,其实早在以色列誓约同盟形成之前就已经存在。无疑地,它是根据祭司在审问个体罪过时,所列出的要求。虽然在某些具体条款上,它与十诫的要求存在差异,但另一方面,两者也有相似之处。例如,十诫中对妄称神名的禁令,与埃及要求从未用巫术强迫神的规定相似。对于不可有别的神的禁令(原本是不可向其他神献祭),埃及则要求心中不轻视神。这一要求源自埃及的虔敬性,体现了更强烈的泛神论色彩,因此也更侧重于人的内心态度。《申命记》要求敬爱神,但在埃及的罪表中,并未以这种形式清晰地呈现出来。尽管如此,即使是普塔和泰普也知道,神所喜爱的是顺从。而这种顺从,在埃及的伦理中,往往与沉默关联,极具政治意味。 与埃及不同,以色列的伦理体系中几乎没有体现对臣民忠诚的强烈要求。十诫中的孝顺父母命令以及《申命记》中以石头击杀不顺从父母的威胁,都体现了对父母的极端恭顺。而这种恭顺更多是针对年老的父母,尤其是那些已退休的年长父母,正如《西拉书》也有诸多相关论述。与巴比伦法律中,针对不孝子女的惩罚相比,《死者之书》对于孝顺的要求要显得宽松许多,它仅要求不要对父亲有任何恶行。 除了这些伦理教义,埃及的祭司伦理与书记伦理也强调尊敬长者、恭敬父母和敬重传统。例如,以色列有在白发人的面前要站立的教义,而埃及则有类似的道德规范。十诫中的杀人禁令,与《死者之书》中的不杀人有着相似的含义。埃及的罪表同样要求禁止暴力和教唆伤害行为,这与以色列关于不可欺压穷人的规定相对应。而在埃及的历史文献中,许多墓志铭都称赞死者没有欺压贫苦百姓。在偷窃与伪证方面,埃及与以色列的伦理要求也不谋而合,《死者之书》要求禁止偷盗及任何侵占他人财物,而以色列的十诫则严禁偷窃,尤其是在对第十诫的诠释中,两者表现出惊人的一致性。
展开剩余31%结语 总的来说,古代以色列的伦理体系与其邻近的文化体系相比,具有显著的特色。它不仅承继了利未人传统的伦理教义,还深受预言的影响。然而,预言在以色列伦理中的作用并非决定性的,它更倾向于帮助统一整个社会的伦理秩序,并把每个人的生活与耶和华的命令紧密相连。同时,仪式的优先性在以色列社会中逐渐被伦理所取代,伦理教义的确立也带来了社会的秩序与稳定。因此,以色列的伦理体系不仅具有民众化的特点,也具有理性化的特点,这使得它在各文化中独树一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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